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 www.aqsiq.gov.cn)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企业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一 、锅炉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是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监检内容
1.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审查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
(2)检查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审查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审查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
(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
(5)检查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
(6)检查焊工钢印。
(7)抽查几何尺寸(筒体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差、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测量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必要时进行测量)。
(9)检查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
(10)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审核热处理记录及报告。
(13)检查水压(耐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检查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
3.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焊缝)。
(5)测量壁厚(必要时进行)。
(6)检查焊工钢印。
(7)审查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
(8)确认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
(9)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审核热处理工艺、报告。
(12)检查水压(耐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检查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
4.管子制造质量
(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
(5)抽查几何尺寸(包括弯管质量、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差等)。
(6)审查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
(7)确认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
(8)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检查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安全附件
检查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6.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
(1)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检查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检查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检查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审查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1)审查出厂技术资料。
(2)审查铭牌内容,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9.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压力容器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
(1)检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
2.材料
(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焊接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2)确认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检查焊工钢印。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检查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3)检查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当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m时,检查筒体直线度。检查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审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设备探伤比例的30%,且不少于10张(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检查部位应包括T形焊缝、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检查确认热处理记录曲线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检查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性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
(1)审查出厂技术资料。
(2)检查铭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三、气瓶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气瓶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检查气瓶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审批情况;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定审批,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检查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
2.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确认各项数据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检查瓶体材料,按炉号验证化学成份,并审查验证结果,必要时由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验证。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确认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4.检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5.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审查无缝瓶热处理工艺验证性试验报告。
6.监检员现场逐只监督气瓶水压试验。检查受检企业是否逐只记录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和气瓶钢印编号。
7.中、小容积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8.检查大容积气瓶的产品焊接试板材料,应与瓶体材料相一致,在焊接试板从瓶体纵焊缝割下之前,监检员应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予以确认,并检查试板上应有瓶号和焊工代号。
9.监检员从每批乙炔瓶中抽选试样瓶1只并做标记,记录样瓶瓶号。样瓶解剖时,应到现场检查填料与瓶壁间隙、填料外观、表面孔洞,并检查填料试样的制备情况。对试样瓶填料的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孔隙率等,在测试中应到现场进行抽查,并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
10.现场监督力学性能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1.监检员按规定抽取压扁试验的气瓶,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2.检查确认无缝气瓶冷弯试样的截取、制备、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
13.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检查金相照片。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14.监检员从每批产品中抽选1只试样瓶,现场监督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15.检查瓶体外观、钢印标记、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16.检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报告,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加盖监检员章,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17.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4)从事气瓶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5)气瓶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气瓶产品的企业标准、设计文件和疲劳试验验证报告。
(四)监检数量
1.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2.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玻璃钢和石墨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非金属容器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
(1)检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
2.材料
(1)审查主体材料质量证明书。
(2)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3)检查材料的代用手续。
3.工艺评定
(1)审查玻璃钢产品工艺评定。
(2)审查石墨产品合格材料规范(CMS)评定和合格粘接剂规范(CCS)
评定;对于浸渍不透性石墨产品,审查石墨浸渍工艺评定和粘接工艺评定。
(3)审查产品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审查玻璃钢手糊操作工或石墨粘接操作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检查接头表面质量,重点检查角接接头的外观质量。
(2)检查产品外观质量。
(3)检查玻璃钢产品的总重量、巴氏硬度、树脂含量、层合材料吸水率等试验数据。
(4)抽查石墨产品的颗粒试验、弯曲强度、拉伸强度、粘接剂拉伸强度。
5.耐压试验
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已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6.安全附件
检查安全附件的规格、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出厂资料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
8.产品铭牌
审查铭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作压力≤0.3MPa的各类医用氧舱。
(二)监检内容
1.对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包括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
2.对医用氧舱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三)监检项目
1.设计图样及相关资料
(1)审查舱体设计图样和主要系统设计图样已按规定审批,图样上应有设计审批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审查设计图样中所选用的制造、安装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3)检查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和监检证书。
(4)检查现场调试报告内容的齐全与正确性,各项性能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5)检查安装监检现场施工记录。包括: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供、排氧和供、排气管路清洗记录,供氧、排氧管路脱脂记录,焊接和无损检测记录。
(6)检查从事氧舱制造(安装)和检验有关人员的资格。包括: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和电工。
(7)审查氧舱人均舱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材料
(1)检查舱体及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包括板材、供气、供氧、排氧管材)质量证明书。
(2)检查观察窗、照明窗和观察窗有机玻璃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不得有明显划伤和机械损伤,不得有老化银纹。
(3)检查舱内装饰所用材料,应符合GB12130或相关氧舱标准的有关规定。
(4)检查阀件、密封件、电缆等合格证明。
(5)检查主要受压元件和有机玻璃材料代用手续。
3.制造与检验
(1)审查氧舱焊接工艺评定。
(2)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
(3)检查焊接接头表面质量。重点检查观察窗与筒体、递物筒与筒体、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处角焊缝。
(4)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位置和评定结果。
4.舱内设施
(1)检查快开式外开门结构的递物筒、舱门,是否设置了安全联锁装置。
(2)检查设有电动机构或气动机构传动的外开式舱门结构的手动操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启舱门。
(3)当电器进舱时,检查舱内导线接头连接情况以及是否便于检验和修理。
(4)检查测氧仪舱内采氧口的位置是否设置在舱室中部,且出口伸出装饰板外。
(5)检查应急排气装置的标志及其灵敏可靠性。
(6)检查氧气加压舱舱内是否设有静电导除装置。
5.电气和通讯
(1)确认氧舱照明采用冷光源、外照明,并备有应急照明系统,氧舱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自动投入。
(2)检查氧舱控制台与舱室之间的通讯对讲装置,通话应清晰。
(3)检查舱体及其他设备壳体接地装置电阻及连接情况。
(4)检查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是否设在舱外。
(5)检查对地漏电流。
(6)检查配套电器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6.供、排气和供、排氧系统
(1)检查控制台上测氧仪声、光报警功能;采用电化学原理测氧的,应检查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舱内排氧管路材质及排氧管与舱内连通情况。
(3)气密试验时,检查舱室的泄漏率。
(4)检查氧气汇流装置高压部分控制阀门、氧气瓶连接处的防错装置和警示标志。
(5)检查储气罐、空气净化器、油水分离器的配置。
(6)检查流量计、测温仪、压力表等仪表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7.热处理
检查需进行热处理部位(部件),确认热处理工艺及热处理报告。
8.安全附件
(1)检查氧舱装置压力表数量、精度、量程。
(2)检查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型式、数量、整定压力。
9.检查舱内消防设施,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10.产品铭牌
检查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铭牌的内容、参数,应符合有关要求。
(四)监检方法
1.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监检,均使用《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能够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的项目,应在制造过程中监检。
2.除本规则规定制造和安装过程均需监检的项目外,经制造过程监检合格的项目,在安装监检中,不得重复监检。
3.承担制造过程监检的单位,对监检合格的项目签字确认,并出具“制造过程监检证书”;承担氧舱安装过程监检的单位,对监检合格的项目签字确认,出具《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标志。
4.经监检符合规范、标准的项目,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和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一)锅壳式工业锅炉
(二) 水管式工业锅炉
(三) 电站锅炉
(四)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五) 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六
)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七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八)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doc
其他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附件.doc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